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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偷46元蔬菜不予起诉 已构成盗窃罪!
王万琼律师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刑事中心主任
案情
据中国检察网官网显示,刘某某,生于1983年,重庆人,是一名博士,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 2020年10月,刘某某五次到达翁某某的摊位,偷走番茄、丝瓜等蔬菜。 1.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 2.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3.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4.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 5.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价格蔬菜总计46.5元。 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摊主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据了解,刘某某此前曾多次,因盗窃行为被处罚。 2015年8月19日,他曾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2019年5月30日,又因盗窃被北碚警方行政拘留15天。 2020年10月30日,他涉嫌盗窃罪,再次被北碚警方刑拘,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6月2日,北碚警方以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向北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来源:澎湃新闻、中国警察网、中国普法
方弘:这个案件发到网上以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而且争论两边倒,一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另外一方认为他应该认定是犯罪,而且也应该对他追究相应的责任。请您分析一下刘某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 王万琼律师:从《刑法》对盗窃罪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刘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 第一,盗窃罪的主要核心,关键要素在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当然有一个数额的限制。很多网友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在于,他盗窃的都是一些三瓜两枣的蔬菜,而且数额也不算大,几十块钱的东西。但是,如果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刘某某的行为来看的话,他的行为入罪其实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对于数额较大这个问题有以下一些意见,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出台的,其中就提到盗窃的构成有几种,一种就是刚才提到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一个范围,没有特别确定的数额,基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规定了一个幅度,一千到两三千元之间。 比如四川可能就是盗窃1000块钱就可以构成,但是对生活困难的人民群众,包括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偷牛盗马的行为,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困难的,500块钱也可能会入刑。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不是一个特别确定的数额。 重庆这边正常应该跟四川是一样的,一般的入刑点应该是1000块钱。但是,刘某某还有很多的前科材料,要注意到这个对他这次是否要定盗窃是有影响的。报道说,刘某某曾经就因为盗窃被重庆的相关法院做过刑事处罚,宣判的是罚金,但是也已经构成盗窃罪。 司法解释的第二条有一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来确定,因为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处分的等等若干个情节。因此,光是刘某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多次盗窃这两个情节,给他定罪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为什么后来检察院又没有起诉呢?我认为检察院这个做法是对的,在严格的构成要件之外,刑法毕竟是一个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它应当具有谦抑性和补充性,而不是说一开始就要冲在前面,毕竟他盗窃的这些东西是日常的蔬菜等生活用品。 《刑法》第13条的条款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是犯罪,以及第37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即便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所以,我个人认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方弘:假设不看他之前的犯罪前科,只看他2020年10月份被立案盗窃罪的这5次行为,他每次都偷了一点蔬菜,总共价值也就40多块钱,单单这样的行为,即便有40多块钱也应该是构成盗窃的吗? 王万琼律师:因为他是多次盗窃,这个就只是说次数,他在很短的时间内,而且每次都在同一个人那里偷,都是在相同地点盗窃几根蔬菜、几根黄瓜等。从多次盗窃来讲,一般的多次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那么就可以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以,一开始公安以盗窃刑事立案,其实也没错。如果公安局根据现行条款,从侦查机关的角度不立案的话,一看有前科,公安可能会认为自己是不是涉嫌渎职。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来把关,要看是不是有起诉的必要。 所以,我觉得这个处理是比较恰当的。 方弘:这种行为也让我联想到,在很多农村的菜地上,到了一定的季节,瓜果都熟了,可能有一些村里的人也是没有经过人家允许偷偷的去摘两根黄瓜或者是挖几根地瓜,甚至是摘几个苹果,是不是只要超过三次了,这样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呢? 王万琼律师:第一,我觉得川渝地区有一个传统的习俗,就是田间地头的这些蔬菜、水果什么的顺手牵羊,大家长期以来认为顺手牵羊不算偷。这种情况蔬菜瓜果什么的,农民就觉得反正自家地里种的,只要不是大规模的,比如开个车拿个口袋,一般来讲不作刑事案件处理。 但是,像刘某这种情形,我个人认为他可能有一定的心理疾病,或者是形成了瘾癖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有些人其实是控制不住自己去盗窃,就是手痒,像这种情况的话,其实更多的可能是需要接受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治疗。刘某某接受了那么多次处罚,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所以,农村的这种情况,我觉得一般不会作为犯罪来处理。 方弘:刘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有盗窃罪的违法记录了,其实他很有可能再犯,或者他再犯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那么下一次他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追究他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呢? 王万琼律师:我觉得,实践当中这种情况主要还是看数额,如果他偷的东西价值超过一千块钱,基本上入刑一点问题都没有。实际上这一次检察院的处理也很慎重,检察院也明白,严格追究起来他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就像媒体披露出来以后,一片哗然一样,会认为这么小一点事情值得这么小题大做吗? 实际上,如果放在一个摊主的身上,就很愤怒,因为偷了很多次,而且每次偷了以后还没事。检察院为了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还反复给被害人做工作,要求他谅解,因为谅解也是一个免于刑事处罚,从宽处理的很重要的情节。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他下一次再构罪的概率我们认为还是比较大的,现在菜价特别贵,假如他偷的稍微多一些,可能一不小心就达到了定罪的数额和标准,那要处理也很正常。 方弘:网上有一种观点,就是说他是无业状态,对他的同情怜悯,给他一把菜也是应当的,他去偷这么一小点就定罪,这个社会的容忍度太低了。其实我个人不这么认为,因为首先他是一名博士,另外他也是有劳动能力的,不能说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就可以去偷去抢,其实他完全可以凭着自己的劳动能力去赚一点吃的,实在不行也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不能鼓励这样的偷盗的行为,哪怕是一针一线。 王万琼律师:对。不管怎么样,盗窃就是盗窃,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是一个犯罪行为,他是一个成年人,而且薪资正常,也受过那么高的教育。其实,是不是博士我觉得不重要,毕竟现在这个社会物资很丰富,劳动就业的机会很多,自己只要稍微勤奋一点,不那么懒惰,都不会是这个状态。当然也有可能是疾病的原因,刚因为从报道看,他其实是一个博士肄业的状态,实际上是没有毕业的。 所以,根据目前的报道和过往经验,我认为他有可能存在心理上的某种疾患,他的行为才会出现这样的偏差。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肯定是不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哪怕你去菜市场,跟摊主说我最近没钱,买不了菜,能不能给我点菜,我想可能很多人也会给他一点帮助,这种偷盗的行为肯定是不行的。
本案中,刘某某多次盗窃,难道都是因为贫困无法生活才去偷盗吗?英国有句谚语“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刘某某立案,不是我们对贫困群体宽容度降低,而是我们法律应该成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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